今年6月5日,郑州段先生的奥迪A4轿车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追尾,为肇事货车承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对受损车辆定损。保险公司可承担的理赔金额为8000元,而段先生所购车辆的4S店提出的维修价格为22000元,两者相差11400元,而且保险公司要求段先生先行垫付汽车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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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双方在理赔金额上存在较大分歧,段先生的车至今未能修理。段先生说:“在开车的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如果自己没有什么责任,应该获得全部赔偿,况且交警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也明确了对方负全责,为何我的赔偿金连车辆维修费的40%都不到?”
段先生找到保险公司讨说法,对方并没有给出明确答复,表示,只能赔偿这么多。后来,段先生的一个朋友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工作,按他的说法:车辆定损的弹性很大,赔偿金额的多少也有很大弹性,而且这一切都由保险公司单方决定。保险公司根据自己的利益,肯定会降低自己的损失,尽可能地少赔钱。但如果投保人同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关系好的话,赔偿额甚至可以超过车的损失。
这是真的吗?
记者调查后了解到,段先生的遭遇非常普遍。长期以来,国内车险市场流行的是保险公司查勘、定损、赔偿“一条龙”服务,这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导致与被保人常常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所以,车主若想获得保险公司的全赔,更是难上加难。
这种状况短期内很难改变,车友们只能多动脑筋,学会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实际理赔过程中,确实有不少车主由于误读保险合同,吃了拒赔的哑巴亏。
一般车友理解的“全保”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玻璃险、盗抢险等。事实上,不少人忽略了保险公司的一些条款。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并不是所有事故的费用都是由保险公司赔偿,还有一些“免责”性质的条款是保护保险公司利益的。比如事故发生后,动用拖车产生了施救费,而保险公司规定事故车辆还能正常开动所产生的救援费不予赔偿。出现这种情况常常是由于车主对保险条款不熟悉或者误读。
另外,在选择维修厂上也有差异。通常来说,保险公司定损之后,会指定车主到某一家汽车维修厂进行维修。保险公司方面人士透露,这些维修厂都是国家认定的正规一类二类汽车维修企业。而有时车主会要求到自己汽车品牌的4S店进行维修。这样就可能出现指定维修厂给出的费用和车主要去的维修厂费用存在差别。
还有一种情况是对维修方式的争议。车辆受损后,保险公司给出的维修方案是修复,而投保人可能会提出要求更换新配件,这中间也会产生维修费用的差异,而保险公司往往按照自己认定的方案进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