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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高标准的汽车召回法规尽快出台

来源:晶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2年02月13日 字体大小:【
    部分汽车厂家不愿意履行召回责任,一是出于成本考虑,二是担心给消费者造成“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印象,从而影响产品销量。从汽车产业长远发展计,召回制度将有利于汽车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信赖,对于国产自主汽车品牌而言尤其如此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调查研究,并在总结现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搜集修改意见。据了解,该管理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立法计划,预计将在今年出台。在我国,汽车如今已渐入寻常百姓家,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汽车召回是指投放市场的汽车,发现由于设计或制造方面的原因存在缺陷,不符合有关的法规、标准,有可能导致安全及环保问题,厂家必须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该产品存在问题、造成问题的原因、改善措施等,提出召回申请,经批准后对在用车辆进行改造,以消除事故隐患。目前,汽车召回已在众多国家施行,如美国至今已召回2亿多辆整车,2400多万条轮胎。美国法律规定,如果汽车厂家发现某个安全缺陷,必须通知相关主管部门以及车主、销售商和代理商,然后再进行免费修复。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厂家的修复措施和召回过程,以保证修复后的车辆能够满足法定要求。

  无论是从安全角度考虑还是从保护消费者权益出发,建立完备的汽车召回制度都十分必要。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但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对汽车厂商的约束力极为有限。统计数据显示,在2004年至今的7年多时间里,我国共召回整车370多次,共计600多万辆。另一组可以比照的数据是,2009年日本新车销售460万辆,召回311万辆、291次;而当年中国新车销量虽然高达1364万辆,居全球第一,召回却仅136万辆、56次。尽管有召回制度总比没有召回制度好,但召回量如此之低,同我国全球汽车年产销量最大的市场规模显然不相匹配。

  尤其是,我国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召回更是少得可怜。相关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只有1例自主品牌召回,原因是该品牌车辆配用了锦湖轮胎。一些在国外能自觉担负其召回责任的洋品牌,也因为“中国管得松”,因此极少对有缺陷的产品采取召回措施。

  此次面向公众征求意见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立法层级较之从前大为提升。与2004年实施相关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扩大了召回内容,缺陷汽车召回包括旧车换新车及退货。更为重要的是,在现行法规中,虽然有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程序,但是7年多来没有厂家被指令召回,而此次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出了政府部门“责令召回”,凸显了法规的强制力。

  部分汽车厂家不愿意履行召回责任,一是出于成本考虑,二是担心给消费者造成“产品质量有问题”的印象,从而影响产品销量。从汽车产业长远发展计,召回制度将有利于汽车生产厂家提升产品质量,赢得消费者信赖,对于国产自主汽车品牌而言尤其如此。

  因此,公众期待新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立法标准能更高些,譬如进一步强调“公开召回”,而不是“私下解决”,以便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合法权益。期待新的汽车召回制度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进而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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