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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按时缴纳路桥年票费 法院将强制执行

来源:东莞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10月21日 字体大小:【
    鉴于年票制的优点和合理性考虑,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修正的《广东省公路条例》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区域内实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赋予了省人民政府审批年票制的权力,使年票制在我省具有法律依据。据此规定,省政府已批准全省21个地级市中的19个实施了年票制。据了解,省交通厅目前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票制的相关法规,提交省人大审议,通过后将进一步强化年票制的法律地位。

  东莞市年票费收费标准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了听证,由省交通运输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从2006年起,省物价局每两年一次批复同意东莞市续期试行车辆通行费年票制。因此,东莞市试行年票制程序合法。2012年12月28日,省物价局、省交通厅批准本次我市年票制按原标准试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收费机构在每年度开始收取年票费时,都会在全市各大媒体及收费所网站上进行宣传,并在车辆缴费截止期前10天,通过车主在年票收费机构登记的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提醒车主及时缴费。

  根据市政府公告精神,东莞市籍汽车所有人应每年于行驶证注册日期的对应日前,缴纳当年度的路桥通行年票费;新入户或外市籍转入的汽车,应自核发行驶证之日起缴交当年剩余期限的年票费。2013年10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路桥通行年票费集中补缴期,在补缴期内缴清欠费的,免交滞纳金,拒不按时缴纳费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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