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瑞灼
今年年初,杨先生的大货车突然坏在北京市北苑路上。北京新通拖车公司接到杨先生的电话后赶到现场,工作人员立刻把挂钩挂在大货车上。同时告知杨先生,拖车出场费是 6000 元,挂上车就要收5000 元,另外每公里收费 100 元。工作人员表示,钩子已经挂上了车,就算杨先生不想拖车还是要交钱。最后,总共 36 公里的路程,拖车费算下来一共要 14600 元。为此,杨先生与新通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了争执,最后双方讨价还价后达成 9000 元费用。
近年来,随着高速公路的迅猛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加,事故救援成了一项蕴含巨大利润的“朝阳”产业。然而,由于相关监管和政策没有及时跟上,一些地方乱收费现象盛行。一些事故救援单位利用事故给车主造成了不便,漫天要价,趁火打劫。一些车主出于无奈,也被迫接受对方的不合理要求。这种乱收费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了车主的利益,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发展。
很多支付高价拖车费的车主同拖车公司打起官司,但真正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却在少数。依照我国《价格法》规定,车辆救援不执行国家定价,没有固定标准,完全由市场杠杆调节。因此,法院对收费高低与否,不予置评。
社会施救机构本应属于服务性机构,为群众排忧解难、服务社会应是其宗旨。在国际上,高速公路上的施救都带有明显的公益性,一般由政府提供该项服务,收取的费用也基本是救援成本。笔者认为,事故施救是保证公路畅通、避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的必要措施,适当收费无可厚非,但不能偏离社会施救的根本宗旨,更不能利用优势地位非法牟取暴利。 有关部门有必要核算一下高速公路施救的具体成本,并尽快制定出明确、合理的统一收费标准,公之于众。同时,要公开监督电话、接受被救车辆投诉,引入竞争机制、让被救车辆有选择的空间。
(本文来源:中国汽车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