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流通体系或将裂变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佚名 日期:2013年08月29日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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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的汽车经销商模式或将发生变化。近日,商务部发言人透露,正在联合相关部门对《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这也意味着,在实施8年之后,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管理办法》在完成使命之后,已经不再适合市场的发展。汽车分析人士表示,一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要从原则改变现在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相差的局面,要让经销商拥有市场主导的权利,拥有于生产企业平等的对话的权利。并且,这也会在现有单一的经销商局面,形成各种形式共同并存的经销商体制。
相关部门正在研究修订办法
随着进口汽车价格高企涉嫌垄断的持续升温,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管理办法》也被外界所垢病。
业内分析人士指出,造成进口汽车价格远高于国外售价的原因,一定程度上并非税收过高,而是由于我国从2005年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后,国外绝大部分车企均在华设立了全资子公司,作为该品牌在华设立的总经销商,形成对资源的垄断行为,获取巨额利润。
对此,商务部相关负责人透露,从现在汽车市场情况来,有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并且正在积极研究修订办法,要把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放在优先位置,细化有关条款,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
“要在收取建店保证金、压库搭售等方面对供应商进行必要的限制,推动建立稳定的供应商、经销商关系,引导构建节约型汽车流通网络,促进汽车品牌销售的健康发展。”沈丹阳表示,《管理办法》的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既赋予了汽车供应商建网和授权销售的权利,也对其施加了网络维护、管理、培训,尤其是对产品质量负责等义务,目的在于规范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活动,增强经营主体服务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便于实现责任追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其实,这并非第一次传出《管理办法》的修改消息,2008年,在汽车市场极度萎靡,大批经销商面临倒闭的情况下,曾经传出要对《管理办法》出台配套细则。不过,由于某些原因,2008年《管理办法》最终没有出台修改版或者相关的配套措施。
当时,汽车分析师贾新光在接受采访时便表示,在《管理办法》修订上,以经销商、有形市场和流通协会为代表的一方在积极推动。不过找到了跨国公司为首的既得利益集团的抵触。
管理办法已不适应市场
据了解,《管理办法》是2005年正式发布实施,内容明确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为授权的汽车品牌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及汽车生产企业自有的服务商标,实施网络规划。汽车供应商应当加强品牌销售和服务网络的管理,规范销售和售后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其授权和取消授权的汽车品牌销售和服务企业名单。对未经汽车品牌销售授权或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不得提供汽车资源。
然而,《管理办法》的出台不能抛开当时的市场环境,这是当时环境造成的。一方面取消统购统销以后,市场的经销体制发生了变化,经销环境发生了变化;同时,当时汽车市场缺乏有经验的从业人员,或者说汽车市场在销售方面还有没实际操作的经验,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就需要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当中担当起更大的一种责任,这对经销商来说是非常必要的。因此才确立了这样以汽车生产企业为主导的,以授权为核心的一种经销体制。
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表示,2005年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国际通行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模式,既赋予了汽车供应商建网和授权销售的权利,也对其施加了网络维护、管理、培训,尤其是对产品质量负责等义务,目的在于规范境内从事汽车品牌销售的活动,增强经营主体服务意识,明确各方责任,便于实现责任追溯,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总体来看,这个办法的实施对加快汽车品牌建设,提高汽车营销和服务水平,适应我国汽车分销领域对外开放,扩大汽车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经过8年时间的发展,我国汽车流通环节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汽车经销商实力大幅提升,管理能力正逐步提升,《管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市场的发展。
“《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从最近的8年发展来讲,可以说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正面的推动作用表现在,一是帮助汽车产业确立了一种比较有效的、规范的经销的体系。其次,建立了这样一种以4S为核心的从生产企业到经销商再到消费者的这样从上到下的销售制度。”汽车分析师张志勇表示,不过,《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再适应现在的市场环境,在当时的汽车市场正缺乏有经验的从业人员和缺乏销售的实际的操作经验,而如今汽车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中国汽车市场总的来说,处于一个稳重持上升状态。
“如今的汽车市场,汽车厂家要在技术方面安全节能、环保。在汽车销售领域,则做好管好售后服务,以及三包。《管理办法》并没有为汽车市场带来什么好的作用。”汽车资深分析师贾新光也认为,我国市场经过多年发展,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汽车品牌管理办法甚至不需要。
经销商体系将发生改变
《管理办法》既然在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再适应市场发展,那《管理办法》应该进行如何修改?修改之后将会对现在经销商模式产生什么样影响?
目前,由于《管理办法》赋予车企的权利,厂家地位强势明显。由于两者地位悬殊,部分汽车供应商与品牌经销商之间关系不和谐,强制规定经销商经营模式,收取建店保证金,强行压库、搭售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并且,随着汽车大量进入家庭,汽车产品的投诉增多了。甚至有业内人透露,国内经销商要经营某个品牌,要缴纳一定的咨询费,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成为“潜规则”。
“如果《管理办法》要做修改,从原则上说应该改变原来的汽车生产企业和经销商相差的局面,要让经销商拥有市场主导的权利,要让经销商在整个经销业务当中拥有与生产企业平等的对话的权利,这个是修改的核心。”张志勇表示,而对经销商体系带来的影响,将是在现有的单一形式的经销商的基础上,形成一种各种形式共同并存的经销商体制。
据悉,在2008年车市萎靡,经销商大面积亏损破产的情况下,行业相关部门借修改《管理办法》打算重塑市场地位。其中,主要是将“汽车生产企业可授权汽车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改为“委托汽车经销商制定和实施网络规划”,借此改变厂家与经销商的关系,由从属变成平等。
传统4S模式何去何从
■记者观察
《管理办法》如果进行大修改,会对市场产生何种影响?有分析指出,在现行以4S店为载体的《管理办法》,如果进行大修订,现有经销商体系一旦发生改变,传统汽车流通模式4S经营体系在市场竞争逐步加剧,渠道逐步下沉以及中心城市土地成本过高的情况下,或将加速裂变,以适应市场需求。
1998年,广州本田和上海通用两家车企率先在国内设立4S店,引入了海外的汽车销售模式,也就是包括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等(Survey),其核心就是要给客户提供终身的服务解决方案,这是车企为了满足客户在服务方面的需求而推出的一种模式。一时间,4S便长期占领着国内汽车销售的主流模式,这也成为车企利用《管理办法》游戏规则,布局市场的一种主要模式。
分析指出,作为当时市场环境下导入着一种销售模式,4S模式与《管理办法》均有着其特殊的针对性,借通过厂家的授权,针对国内市场混乱的状况,提供认可的配件以及完善的服务,规范整个市场。
然而,4S的汽车流通单一模式也一直饱受争议,这其中主要便是垄断了汽车销售,也就是《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车企的汽车分销权,是经销商难以获得主动的位置。
目前,随着市场竞争越发激烈,经销商也需要更为简便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而一些品牌较为弱势,销量相对较小,由于经营成本过高,不少汽车经销商正濒临破产的边缘。在现有《管理办法》的情况下,经销商在车企强大的资源配置下,难以有灵活的应对措施,只能被动依靠车企。
不过,一旦《管理办法》进行修订,重新平衡车企与经销商的关系,4S模式也将加速进入了裂变期。据悉,不少经销商希望能与车企进行平等的对话,能独自规划自己的发展未来,在市场允许的情况下,多发展二级经销商,提升销售能力,不要过多受限于了车企。并且,也能进一步带动汽车交易市场的发展。
其实,在中心城市土地成本不断加剧,以及渠道向三四五线城市下沉的大背景下,以巨额投资作为基础的4S店已经难以为继,不少车企也正在放弃追求4S店的模式。
[责任编辑: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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